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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开兴  日期:2020/2/1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镇康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镇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咖啡有限公司、杨某某、云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云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所以被依法告知不予审查。

    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镇康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镇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咖啡有限公司、杨某某、云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1月22日向被告镇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咖啡有限公司、杨某某、云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2020年1月13日(开庭前一天)被告云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答辩期限届满后或者案件二审、重审、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据此,镇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云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在答辩期限满后才提出,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按照原定时间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也没有因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而拖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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