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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屡禁不止,野味市场需严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理理  日期:2020/2/28 字体: [大][中][小]

    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因其生活在野外,且生活习性不同,会携带大量病菌、寄生虫(卵)等,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疾病,是移动的传染病源。其中列入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由于品种、数量等原因,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不得擅自捕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等;人工繁育饲养的,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屡禁不止,“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为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也是民心所向。

    从立法角度来说,我国用于规范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并非“一片空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纳入“禁食”范围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明确,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无疑是体现了巨大决心。

    从公共卫生和防疫角度来讲,无论是重点还是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潜藏着不小的风险。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体现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当前,野生动物交易监管仍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模糊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经济活动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导致地方政府监管动力不足。各地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将有力化解这一难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野生保护动物执法检查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尤其是对经营野味的农家宴等特色餐饮服务场所监管,以及加大对提供年夜饭等人员聚集的餐饮服务场所检查频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制售的野生动物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野生保护动物行为,强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索证索票和检疫合格证明查验,督促经营者规范加工操作。督促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不收购、饲养、宰杀、交易和加工食用来源不明、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野生动物,防控人群感染食源性、动物源性传染病风险。实现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离不开引入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比如,加强宣传,鼓励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餐馆、媒体乃至普通消费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曝光等。通过完善相应的信息系统和网络执法体系,大幅提升基层执法效率。

    非重典不能治乱。疫情当前,各地开展了一系列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行动,但短期的集中整治无法获得“长期疗效”。全面修订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此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既为今后的修法进程打下了基础,也为当下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保障人民群总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绵阳七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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