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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婚礼取消,婚庆公司主张违约金,法官指导,纠纷化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0/3/24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3月13日,小张(化名)与某婚庆公司的纠纷在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毅的指导下圆满化解,真正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1月30日如果没有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这一天本是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化名)结婚的日子。为了准备这场婚礼,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提前一个多月在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订购了婚庆套餐,包括婚礼当天的化妆、服装和录像,并支付了6000元款项。

    然而,就在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满心欢喜筹备婚礼的时候,一场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愈发严峻。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接到居委会干部的电话,受疫情影响,人员不能聚集,建议暂时停办婚宴和婚礼庆典。婚宴和婚礼庆典不能办意味着婚庆套餐也用不上了。

    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只得简简单单的举办了一场婚礼,就各自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有了休息的时间,于是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联系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退款。没想却遇了难题。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老板称取消婚庆套餐需支付违约金,若取消套餐,需支付违约金。

    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认为,婚礼取消是受疫情影响,并不是自己导致的,并不是自己违约,属于不可抗力。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索取违约金毫无法律依据可言。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与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多次沟通无果后,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决定向孟村县法院起诉。

    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在得知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的想法后,就打电话咨询了孟村县法院“一乡一庭”新县法庭庭长张毅法官。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负责人称“前期专门为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做了试妆,还按照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定制了了礼服,现在婚礼不办了,损失也很大。针对此种情况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提出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可以等疫情结束后,婚庆公司影楼可以免费再按照原来的约定进行一次补办婚礼。对于这一方案,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无法接受,因为婚礼什么时候再举办,是否还在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这家影楼消费,都需要从长计议。

    法官张毅了解到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与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的矛盾后,针对谁来为取消的婚礼买单?法官张毅主动联系了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指导调解。

    张毅法官一方面对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指出,取消婚礼是受疫情影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免除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同时也指明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前期为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试妆等,做了专门且必要的准备,对于这一部分支出,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承担部分损失。最终经过多次沟通联系,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与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双方达成合意,由孟村县某婚庆公司影楼一次性退还新郎小张与新娘小李3000元,纠纷至此得以圆满了结。

    法官说法

    因为疫情大量婚礼取消,新郎与新娘是有权利要求退还婚庆或酒席定金的,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新郎与新娘故意违约,但如果因为新郎与新娘未及时取消,婚庆公司产生了一定成本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建议不要草率的取消婚礼,可以延期。一方面是违约金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疫情过后结婚的数量会明显增加,那么酒店和婚庆公司是很难预定的,有可能还会有涨价的风险,所以尽量延迟,可以提前商量。延期但不取消,可以宅在家中等着做一个美美的新娘或新郎,赢在起跑线,虽然有一点小波折,但都值得。疫情时期,大家都应该相互理解一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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