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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凭借分家协议书拒绝赡养老人 司法所疫情期间法律答疑化解老人忧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4/30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高某、田某夫妻是昌平区延寿镇人,均已年近8旬。2011年底,高某夫妻二人与其4名子女签订分家赡养协议书,将自家一处宅基地赠与长子,自住的这块宅基地待夫妻百年后归次子所有。并注明自分家赡养协议签署后,次子自愿全部承担对高某、田某二老的赡养义务,不用长子和其两个闺女承担任何养老费用。2020年受疫情影响,高某次子一直未工作,无经济收入,无法支付高某夫妇二人医药费,高某想让长子以及两个闺女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支付医药费。但三名子女已签署分家赡养协议为由,拒绝赡养老人。高某于2020年4月20日致电延寿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司法所认真对待,在充分核实情况之后,于27日对高某夫妻以及四名子女进行调解,最终,长子和两名闺女同意赡养老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赡养老人的纠纷,虽然高某一家人已经签署分家赡养协议,老人由次子一人负责,但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赡养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且高某次子是由于疫情影响,无经济来源,暂时无法独自赡养老人。司法所从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了这起赡养纠纷,化解了矛盾,维护了辖区稳定。(北京昌平区司法局延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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