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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5/14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伟章)近日,巧家法院对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9年10月20日23时,被告人谢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巧家县白鹤滩镇堂琅大道巧家县地税局路段时,被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谢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5.2mg/100ml。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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