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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怨恨投毒杀牛,触刑律终获刑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5/14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通讯员  尹芳)近日,巧家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经济损失25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朱某因其儿子朱小某与儿媳陈小某感情破裂后对陈小某父亲陈某某怀恨在心,将家里之前购买的老鼠药、10多个洋芋装在一塑料口袋里来到陈某某家,趁天黑无人之际,将扎有缝衣针及滴有老鼠药的洋芋丢至陈某某家牛圈内。造成陈某某家牛圈内的两头大牛死亡。经认定,陈某某家的两头牛价值252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25200元的行为,属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由于对陈某某怀恨在心,利用老鼠药残害牲畜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陈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合议庭综合评议,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25200元。(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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