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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多次诈骗,道真法院当庭宣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0/5/29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友平台,不仅可以用来交流聊天,更可以通过转账、红包等功能进行金钱交易,在方便大众生活的同时,也成为很多不法之徒进行诈骗的首选工具。近日,道真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手机微信多次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退赔赃款1609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到本县玉溪镇郭某经营的修理厂门店内,与郭某套近乎得到信任后,以扫码转账后付现金为由,请求郭某通过扫码给其转账2000元,随后韩某找理由离开,并将骗取的钱在自己的手机上购买彩票挥霍。初尝甜头后,韩某故技重施。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分别在道真县、正安县,用同样方式共实施诈骗17起,骗得16090元。

    道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6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轻信陌生人,而骗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屡屡诈骗得手。身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面对犯罪手段愈发信息化、科技化的情况,市民们一定要提高防备意识和识别能力。同时,在这里提醒某些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占有之心不可有,否则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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