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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均出庭作证!绥江法院第一例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6/29 字体: [大][中][小]

  “房屋受损程度、房屋危险程度不是一个概念,房屋修复价格应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综合考虑市场调查结果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四川某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人张某说道。

  “二者就是一个概念,对当事人来说,鉴定的目的不仅要修复弥补凭肉眼可见的裂缝,更在于恢复功能可以正常安全使用,因此本案房屋有的地方不但需修复更需要加固;对应的造价标准应采用昭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而不能采用不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个例市场调查”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某回怼。

  这是绥江县人民法院6月24日开庭审理的一件房屋损害赔偿纠纷庭审中,司法鉴定技术人员激烈对质的一幕。

  在绥江县第一条高速公路——串佛高速公路的施工过程中,被告某公司作为施工方采用了放炮方式爆破作业。原告康某、缪某作为公路沿线居民,认为施工方的爆破震坏了自己的居住房屋,故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僵持不下。在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委托了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原因、受损程度及损失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损失数额达15.13万元,但施工方并不认可鉴定结果。康某、缪某将施工方起诉到绥江县人民法院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另行选定了四川某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认定房屋修复费用为5.3万元。两份鉴定意见书数额差异较大且涉及许多工程技术专业问题,因此原告方申请前后两次做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庭审时出庭接受询问,并预付了出庭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绥江法院根据新修订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开始鉴定前即要求四川某鉴定有限公司签署了承诺书,保证出庭接受询问。该机构在接到绥江法院的通知后,派出了鉴定人员代某、张某、石某3人出庭。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类型,特指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因此,原告方在诉讼开始前委托取得的“鉴定意见”,系原告单方提供的辅助证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绥江法院同意原告方的申请,通知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派员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按照新《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组织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

  这是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及新《证据规定》就该制度进行细化以来,绥江法院第一例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同时出庭的还有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出庭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质证的诉讼权利,更能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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