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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练司法所化解一起“乌龙”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俭军 张春宜  日期:2020/6/29 字体: [大][中][小]

  “非常感谢司法所的同志帮我们解决了这件事情,若不然我们双方可能会大打出手,从此兄弟变仇人了...”黄练镇新谭村张某领和张某林俩堂兄弟异口同声的说。

  上面一幕是黄练司法所调解张某领和张某林一起“乌龙”纠纷案的结果。案件原来是这样的,2020年5月,张某领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砍伐,熟料不知砍伐林木时错将相邻张某林的部分桉树也砍了,后经双方确认,张某领同意按照市场价给予张某林补偿,双方也相安无事了。在张某领全部砍伐自家林木,打算重新打理下一批林木时,其发现原来赔偿给张某林的林木中有部分是自己的,认为自己多给张某林补偿款了,越想越气就找到张某林请求其退还部分补偿款给自己,没想到遭到张某林的拒绝,其无奈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究竟谁是被砍林木的主人?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分不清楚,经向周边群众了解,但周边群众也分不清楚其两人的山林界线和林木范围。眼看调解陷入僵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另辟新径联系了林业站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林业站技术人员听说两人种树相差一年时间,就按照树木年轮年龄鉴别,果然发现了争议林木确实存在年轮、口径大小差别,经林业站技术人员鉴定,林木权属即可马上分清。但张某领要求张某林归还补偿款时,张某林坚称系张某领失误造成,其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所以坚持不肯退还补偿款。见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劝说道,作为堂兄弟,张某领在发现其砍错林木时很诚恳就给予的相关补偿,现发现行为有误,按照同样的道理,张某林应当退还,是基本诚信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张某林坚持不归还应当归还张某领的钱,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情、理、法的劝导,张某林同意退还部分补偿款给张某领,一起“乌龙”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作者单位:覃塘区司法局黄练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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