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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司法确认首例三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冯胜骅  日期:2020/7/7 字体: [大][中][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某某与申请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经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7月3日,笔者从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获悉,该中心人民调解室第三方调解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首次获得了邻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效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也是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以来,获得司法确认效力的唯一的一件人民调解协议,标志着邻水县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申请人述称,她在2018年至2019年之间,对方每次都是以承包工程项目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她提出借款。她就以手机微信转款的方式,前前后后转账给对方接近2万元钱,双方口头约定了归还本金的具体时间。到了归还借款的时间后,她多次电话催促对方还款。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采取今推明缓的方式对付她,迟迟没有偿还她的借款,承担着借款和还款的风险责任。对方辩称,申请人手机微信转款的事实成立,转款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她说的用途的说法持有异议,是她在与我谈恋爱和耍朋友期间共同消费的钱。因此,双方引发了经济纠纷,产生了巨大的意见分歧和矛盾争执,无法进行和平的协商解决。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第三方人民调解。经过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实施第三方人民调解。

    依法调解彰显公平公正,人民调解体现合情合理。该件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重点突出了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申请三方调解、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原则。第三方人民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单独手机微信聊天进行交流、远距离的个人电话联系询问详情、面对面的单独沟通解决方案的人民调解特点。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还款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自愿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和自愿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没有任何胁迫的违规违法行为,使这件民间借贷纠纷圆满的调解成功。为了全面落实人民调解责任,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共同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人民调解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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