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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相逢互不相让 被判刑罚还要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昆鹏  日期:2020/8/1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新蔡法院执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将被告李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28000元款项10日内执行到位,并交付到申请人郭某手中。

  2019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浙Q货车行驶至新蔡县弥陀寺乡常桥村委张楼十字路口处,因路窄堵车,被害人郭某告诉李某让其他小车先通过,李某欲驾驶车辆强行通过,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用拳头将郭留民左眼打伤,经鉴定,郭留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到新蔡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郭某受伤后,先后花费医疗费28000余元。该案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8000元。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可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辗转数百公里来到李某所在监狱提审李某,向其释法明理,督促其想办法尽快履行义务,争取宽大处理。李某对自己当初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表示一定会联系家人,积极履行义务。后执行法官又通过积极做李某家属的刘某的工作,刘某主动替李某履行了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款项28000元,该案得以执行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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