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男,汉族,住鲁甸县乐红镇。
被告曾某,女,汉族,住鲁甸县乐红镇。
原告艾某诉称,2008年4月被告因用原告的户口簿向乐红农村信用社贷款一万元本金,于2009年下半年信用社工作人员到原告家催要借款,但原告无力偿还,截止2019年3月14日,本息合计25468.33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是推推诿诿,拒不还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一次性清偿原告贰万伍仟肆佰陆拾捌元叁角叁分(25468.33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某辩称,艾某到信用社贷的款拿给我用是事实,我也愿意按照借条上的金额还他,但是我现在手头有点紧,希望他能宽限我一段时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曾某自愿赔偿原告艾某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陆拾捌元整(25468.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捌元整(5468.00元); 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