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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促多赢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志才  日期:2020/12/2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12月1日,青县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着眼发展战略全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一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以及案外人等众多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一并解决了两件执行案件,实现了多方共赢,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018年9月,某建设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天津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10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青县法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某科技公司、天津某科技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由于在案件审理阶段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某科技公司名下房地产以及生产设备,青县法院即对查封的房地产及生产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得款3000余万元。

    另外,被拍卖的河北某科技公司名下房地产与案外人河北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一并在青县某银行抵押贷款2000余万元。青县某银行先就河北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河北某光伏科技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房地产及生产设备经过评估、拍卖后价款不足支付所有债权。某建筑公司认为其就拍卖款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青县某银行认为某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未按期行使已丧失,其担保物权应优先受偿,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一,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将进入漫长的财产分配诉讼,债权均不能及时实现。

    同时拍卖财产的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也因拍卖款不能及时兑付债权人,影响了对拍卖财产的使用和生产经营。面对如何快速解决各方争端,实现各权利主体多方共赢,切实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难题,青县法院执行人员没有简单机械执行把问题交给异议程序和诉讼程序,而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着眼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科技公司、天津某科技公司以及抵押权人青县某银行,案外人河北某光伏科技公司,耐心讲解相关法律,宣讲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国家和谐稳定发展大局,就拍卖款如何受偿开展执行调解并就后期债权实现及企业发展与各方探讨分析。

     经过多轮调解协商,最终五方权利主体就拍卖款如何受偿达成了一致意见,抵押权人青县某银行同意拍卖款大部分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剩余的拍卖款由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人受偿不足部分的债权由河北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青县某银行的抵押财产变价受偿。

    青县法院迅速将拍卖款3000余万元按各方协商意见拨付二债权人某建设公司和青县某银行,执行款到位为二债权人的经营发展增加了新动力,买受人和被执行人也解下包袱,专心生产。经过青县法院执行人员不懈努力,这一涉及众多权利主体的纠纷圆满解决,多方共赢,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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