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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青纪  日期:2021/1/1 字体: [大][中][小]

    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前者谈的是回避和变更管辖问题,后者谈的是听审权的问题。京剧《赤桑镇》中包拯不徇私情铡死亲侄子包勉,这种铁面无私、大义灭亲、执法如山的清官形象中,恰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因子。用现代的程序法观察,包勉的母亲对包拯有养育之恩,包拯作为特定利害关系人审理该案就是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的正义还包括公正的听审,这是裁判结果作出的必经程序,通常要求裁判者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申辩,给予同等的举证、质证、辩论的参与机会。在西方,上帝准备惩罚偷吃伊甸园禁果的亚当、夏娃之前召集二人,听取二人意见。《圣经》中的这个故事给基督教徒们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极大影响,潜移默化中培育了西方基督教社会公正听审的权利意识。反观我国,很多时候,民众则缺少这种意识。公正听审实际上就是让诉讼参与人能够通过听审的方式对裁判者施加影响,从而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不仅指法庭审理过程的公开,更需要将法庭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公开。前者是形式的公开,后者是实质的公开。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应当将控辩双方关于证据、事实及法律等方面存在的争点全部展示,要从法理、事理、情理等角度进行评析,要将裁判结果得出的整个过程毫无保留地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不能以“辩方意见与在案证据、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正义根植于信赖”,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会让当事人感觉自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为诉讼主体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即使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或剥夺,却有助于其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青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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