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花季少女命丧单方事故 法律顾问来帮忙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子文  日期:2021/1/30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张小某(男,16岁)与伏某某(女,14岁)是恋爱关系,2020年12月25日,张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他人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理情况措施不当撞于道路北侧的行道树,造成乘车人伏某某死亡。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张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末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午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伏程程无事故责任。

    【调查与处理】

     伏某某监护人王某与伏某到砖埠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张小某监护人张大某赔偿90万元,砖埠镇调委会认识到事件重大,立即受理,开展工作,邀请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陈绪仓律师对此次事件进行法律专业指导,调委会工作人员与陈律师多次到村委会走访,了解情况。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为双方监护人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告知张小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家家长也表示平时对张小某、伏某某苦口婆心的教育,但两人在叛逆期,因为早恋,学校也不去了,一直不听家人劝阻,直到现在酿成大错。经过走访了解到张大某经济紧张,砸锅卖铁也就能凑出40万元。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走访劝说,鉴于张大某态度良好,赔偿积极,考虑张小某是未成年人,该事故车辆也没有保险,张大某负担较重,伏某某虽然痛失爱女,但对张大某也颇为同情,最终同意张大某赔偿50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当事双方具有特殊性。该案当事双方都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心理都不成熟,生理躁动,情绪极易不稳定,辨别事务能力有欠缺,对存在的危险缺乏判断力,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当今社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该案中伏某某和张小某本是花样年纪,本应该有美好的未来,但是小小年纪,沉迷早恋,年纪轻轻抽烟喝酒,厌学、逃学,虽然看似仅仅是不良行为,但是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将会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不仅是对家庭极不负责,对自己更不负责,最终将自己断送。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希望所有的未成年人不要小觑不良行为,悬崖勒马,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三是案例的警示性。该案例中的张小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他人车辆,反映其法律意识淡薄,今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中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这些典型的案例可以为我们敲响警钟,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该作出深刻的反思,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一定要重视未成年人教育,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恶习扼杀在摇篮之中。(砖埠司法所)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