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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讲法典”(六)继承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薪宇  日期:2021/2/18 字体: [大][中][小]

    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开展的“庭长讲法典”活动第六讲中,宣讲人结合新旧法律、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和修改的条文进行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遗产进行概括性规定

    在《继承法》中,对遗产范围的规定是列举加概括性的规定,而《民法典》整体删除了列举式规定的同时,反向增加了排除性规定。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所谓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是指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同时,要注意死亡赔偿金、公租房、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属于遗产范畴。

    二、设立丧失继承权后的宽恕制度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不仅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一种新情形,还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2种属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形外,《民法典》对其他 3 种情形进行了柔化处理。若继承人真心悔过,而父母也表示宽恕,法律并无必要加以干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更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也有利于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三、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权被限定在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同,代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的人员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其他晚辈直系血亲。

    四、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随着时代的发展,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普遍出现,但由于未经法律明确规定,其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存有较大的争议。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是《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民众对遗嘱形式多样性的需要,也是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五、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通过第1145条至1149条五个条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予以规范,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和报酬五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趋于种类多样化和复杂化,通过该项制度,让专业人员按照被继承人的意志,专业地分配遗产,有效保证遗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利于减少纠纷。

    六、明确了转继承规定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的标的不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是“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且为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民法典》还规定了转继承的例外情形,即如果存在遗嘱且遗嘱已经对此作出明确安排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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