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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知道的迟延履行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任义勇  日期:2021/2/26 字体: [大][中][小]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其作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强有力的武器。人民法院作出的每一份含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都会在判决主文后载明“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对给付义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惩罚性措施,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并非一纸空文。

    案例一:何某与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何某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余元,该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4日送达双方当事人,2020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2021年1月21日履行了赔偿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的义务,因延迟履行何某坚决要求陈某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陈某给付了何某迟延履行金45.6元。

    案例二:赵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由刘某偿还赵某借款3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永善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该二审判决书于2020年6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刘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间履行义务,赵某向永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强制执行案款三万元兑现给赵某。赵某称借钱给刘某时出于情谊未约定利息,但刘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浪费其时间精力及司法资源,坚决要求刘某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后刘某给付赵某迟延履行金七百余元。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攻坚等一系列活动的展开,执行联动机制的不断扩大,强制执行措施的高效落实,有力地打击了一大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老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切实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凡涉案当事人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别让自己的懈怠增加经济负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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