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疫情犯罪一般多发于制假售价、诈骗、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类型中,犯罪分子借新冠肺炎疫情,实施种种犯罪行为,阻碍了疫情防控,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新华法院对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出三方面建议。
第一,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涉及疫情的犯罪通常扰乱了疫情防控的正常秩序,应依法从严打击。但为了复工复产等社会效果,在面对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的理念,合理运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保障经济秩序的恢复。
第二,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涉疫情犯罪具有新型、突发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面带来困难,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引导侦查方向,规范侦查程序,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能动履职,依法快审快判。对普通程序案件,在庭前加强与公诉机关与辩护人的协调沟通,充分运用庭前会议机制,提高庭审效率;对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案件,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对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程序简化,提高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