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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好“人民至上”时代之卷 ——蓝山法院执行保全666头生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孟文  日期:2022/11/29 字体: [大][中][小]

深夜赶猪装车开展保全案件

     时逢小雪,寒风料峭,阴雨连绵,随着“喝-喝-”的吆喝声以及生猪的嚎叫声,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拉开了执行一起生猪保全案的序幕。

     据悉,湖南某养殖公司与龙某因养猪事宜产生纠纷,湖南某养殖公司向蓝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扣押或变卖龙某所饲养的生猪。

     受理该案后,蓝山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认为生猪属于鲜活物品,如果采取直接查封的方法,不仅难以操作,也会对保全物的价值造成重大损失。经过仔细研究后,确定了执行方案,决定由申请人联系买家及时变卖,再由执行局对生猪价款进行保全,以提高效率、减少损失。

     早上八点,执行干警们赶往生猪养殖厂,在明确告知养殖场老板权利救济途径及执行方案后,养殖场老板表示法院执行理念友好,最大限度减少了他的损失,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根据拟定的执行方案,对人员分配完毕后,依照不同生猪种类开始将生猪赶往货车,赶猪工作有序进行。

     晚上十二点,经过一天的执行,赶猪工作圆满结束,经清点,本次保全生猪666头,生猪重量64750公斤,变卖价款142余万元。蓝山执行局对生猪价款进行了保全,待双方诉讼完毕,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再支付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为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财产采取限制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则是指向法院起诉后的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保障今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限制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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