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直击案情】
张某与梁某系社会朋友关系。2019 -2021年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2021年12月双方结算后,张某向梁某出具22万元欠条。2022年8月,张某意外身亡。张某未偿还生前所欠梁某借款。梁某多次找张某继承人协商此事,张某继承人均不予理睬,闭门谢客并且恶言相加,梁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结算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张某已死亡,现无证据证明张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四被告作为张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已继承或可继承张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张某所欠梁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梁某22万元。
法官寄语: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法律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时,也赋予了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人死债消”只是传闻,并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