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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法院:当事人起诉后该如何分清案件管辖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源桐  日期:2023/3/28 字体: [大][中][小]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需对管辖异议予以审查处理。

    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便接收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案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声称被申请人起诉时申请人居住地已超过一年以上,并长期居住于此,靖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住所地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且已在经常居住地X市居住了一年以上,故被告所申请的管辖异议成立,该案件应移送至X市人民法院处理。

    在案件起诉后,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也只能由本诉被告申请。原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因为原告主动提起的诉讼,选择了本诉的管理法院,如果同意了原告的管辖异议,则是对自己的选择有异议,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同样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要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内申请。

    管辖权异议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出现的地方保护情况,也对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靖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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