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服从法院的判决,我会尽快偿还欠款的”被告李某手拿判决书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2023年11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昔日情侣间债务纠纷案件,用法律维护了公平正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二人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其中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合计96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转账共计13000元,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二人之间转账的差额为83000元。此外,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签订《挂名购车协议》一份,约定以女方原告张某名义购买车辆,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车辆所有权归男方被告李某,原告张某支付车辆首付款,每月由被告李某将分期贷款金额汇入指定账户。期间,原告张某代被告李某支付了部分分期贷款。后因被告李某需要资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将该车辆抵押,所得贷款10000元全部交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据一份,抵押贷款到期后,原告张某偿还了贷款。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二人分手后,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催要93000元,被告李某还款无果,原告张某遂提起诉讼。
案件被分配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多次组织调解,均因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分歧较大没有成功。
办案法官魏岩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了开庭事宜。2023年11月22日案件庭审中,被告李某对车辆首付款、抵押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车贷表示认可,但认为对微信转账中的借款部分已经偿还,差额部分都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生活支出,不是借款,自己不应返还。
办案法官魏岩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般赠与多是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进行转账,或者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等,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属于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其次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一方转款用来购买生活物品、支付房租、水费、电费等,此类转账多为小金额转账或特定时间的固定数额转账。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再者是大额转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婚俗习惯,应当被视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无法实现该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四是民间借贷。一方由于经济困难或突发情况向对方借款,接受方在收款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出借人请求接受方还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注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书面凭证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恋人同居关系,在双方对转款往来没有结算确认的情况下,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故应由原告张某对转账差额部分的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而评判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综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往来金钱的金额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因素。这类金钱往来,既不可能一概属于赠与,也非统统都属于借贷关系,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确定。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车辆首付款、抵押贷款、分期贷款共计本金93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张某的双倍迟延履行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服从了判决,未上诉。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笔者感言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分手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
恋爱美好,生活不易。两个人一起生活,既有感情的付出,亦免不了金钱投入,情到深处时憧憬美好未来,财产不分你我是常有之事。但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也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在感情交往时要尽量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当感情不再,双方也应抱着对美好爱情过往的感念理性、平和地对待财产纠纷,做到“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