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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杂物碍通行,判决清理促履行
——-河北孟村法院审结排除妨碍案并督促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郭阔  日期:12/7/2023 字体: [大][中][小]

   “魏法官,我马上清理杂物,恢复原告通行,您放心吧!”被告李某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2023年12月5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依法判决并督促履行一起排除妨碍案件,化解了矛盾,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实现了“双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原告张某在本村建造住宅,宅院南侧有通行道路;2017年,被告李某紧邻原告张某宅院东侧建一住宅,宅院南侧有通行道路。因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两家宅院南北长度不一,在原告张某宅院北侧形成一空地(即涉案地块),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两家日常各自使用该地块通行。

    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两家2021年产生矛盾,被告李某在涉案地块堆放了树枝、砖块等杂物,原告张某一家无法使用该地块通行,原告张某于2023年10月23日遂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清除堆放在其通行道路上的杂物。

    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按照法律程序安排了庭审事宜,

    2023年11月30日,办案法官魏岩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宅院毗邻,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两家日常各自在涉案地块上通行。2022年3月被告李某在涉案地块堆放树枝、砖块等杂物,致使原告张某一家无法使用该地块正常通行,进而产生矛盾。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如通风、通行、采光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不能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本的容忍义务,该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团结、诚信、友善的价值。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司法天平须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妥善解决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衡平。司法也必须亮明态度:行使权利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本案办案法官魏岩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关系融洽时,多年来将涉案地块用于各自通行。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李某不再允许原告张某一家通行,并在毗邻空地堆放树枝、砖块,导致涉案地块杂物堆积、杂草丛生,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均无法通行,同时也不利于消防安全和乡村文明建设。且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既有亲属关系,又毗邻而居多年,理应团结互助,合理利用涉案地块。涉案地块虽非原告张某一家外出唯一通行道路,但考虑到原告张某民宅结构特点及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多年使用涉案地块的习惯,被告李某应清除杂物以便利生产生活。故2023年12月1日判决由被告李某清除涉案地块上的堆放物。判决后,办案法官魏岩并没有结束对本案的关注,从“案结事了人和”角度出发,多次督促被告李某履行清理义务,2023年12月5日被告李某履行了义务,涉案地块恢复整洁、畅通。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笔者感言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本案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弘扬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相邻居民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本案依法妥善审理及顺利执结,修复了邻里关系,方便了双方当事人生活,对构建睦邻友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建设美丽乡村、文明乡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街坊邻里,双方应共同合理、妥善利用公共空地,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和谐乡村邻里关系。本案的审理,始终以定分止争、和睦邻里为目的,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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