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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艺术”执法促和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新亮  日期:12/7/2023 字体: [大][中][小]

    为持续深入践行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近日,院执行局顺利执行和解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在KTV与尹某发生口角,尹某用拳头将王某打伤,导致王某住院13天,产生医药费1万元。王某要求尹某支付医药费,但尹某未支付,王某遂将尹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尹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31元。但尹某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对被执行人尹某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控,发现尹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尹某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具体下落,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但是法院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被执行人尹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某村,执行人员迅速前往该村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但仍未找到被执行人,遂联系到了村委会,得知了被执行人父亲的联系方式,并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通报给村委会。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被执行人尹某的父亲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尹某父亲同意代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给付5000元赔偿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执行局对执行和解进行了审查,该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典型意义: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执行和解制度便是此原则衍生到执行程序中的产物,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实体上的当事人权利自治。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缓冲的空间,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兑现。但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变更,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机关,自然应当实质性的参与到执行和解的制定当中去,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和解协议,执行机构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有实质性审查。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提交执行局进行审查,执行局审查后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避免了被执行人利用达成执行和解,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执行是一门艺术,要讲究方法和策略。虽然没有庭审上的刀光剑影和唇枪舌剑,但却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只有执行到位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现公平正义,本案的顺利办结也是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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