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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不便难到庭,上门调解暖人心
——-河北孟村法院诉前调解赔偿案获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郭廓  日期:2024/1/3 字体: [大][中][小]

    “真的很感谢魏法官大老远到村里来解决我的纠纷,现在的一站式诉讼服务越来越人性化了,为我们老百姓考虑的真周到!”原告李某激动地说道。

    “您对我们的调解工作满意吗?”办案法官魏岩说道。
“满意,非常满意!我们经过调解后达成了和解,对方答应赔偿我的损失,还没有花诉讼费,这个处理结果我非常满意,真的很感谢你们。”原告李某笑着说。

    2024年1月2日元旦假期结束后第一天,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就奔赴诉前调解一线,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赔偿案,获得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原告李某承包了被告张某的房屋的翻新工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二人签订了《装修合同》,原告李某负责装修工程中的贴瓷砖、防水、砌墙工程,瓷砖、水泥沙由被告张某提供。2022年9月,原告李某在打扫涉案房屋顶部瓷砖时,被告张某提供的凳子突然断裂,原告李某不慎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李某因为构成伤残一事,受伤疗养时间长达4个月,当时正值播种阶段,无法务农对原告李某的经济收入造成了极大影响,事情发生后居委会与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由于一直未得到满意的赔偿金额,多次托人与被告张某协商,但被告张某推脱责任,没有达成赔偿原告李某的意向。万般无奈之下,原告李某于2023年12月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药费等12.562万元。

    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被诉前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期间发现原告李某行动不便,且居住地离法院较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办案法官魏岩带领一乡一庭调解员及乡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深入原告李某家中进行上门调解,力争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打开心结,达成和解。刚开始调解时,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

    2024年1月2日元旦假期过后上班第一天,办案法官魏岩再次登门进行调解,办案法官魏岩给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分析了案件情况,首先施工过程中,原告李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受伤,原告李某本次工作中受伤,系自发的行为,其次在登高工作过程中,过于自信,疏于防范,因此原告李某对损害自身也应负责任,而且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中也有很多地方,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数额达不到其理想数额。被告张某作为直接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虽然签订协议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而且被告张某在管理上也存在问题,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综合上述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均应担负责任。

    面对此种情况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均坦言接受调解,并经过半小时的协商,达成了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等9.5万元协议。

    办案法官魏岩并没有“停下脚步”,考虑到原告张某的实际情况,督促被告张某尽快履行义务,2024年1月4日晚18时被告张某将应赔偿原告李某赔偿款9.5万元,交到了法院,办案法官魏岩将赔偿款交到了原告李某手中,至此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笔者感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要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孟村县法院将始终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实质化运行、长效化运转,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将“一站式诉讼服务+诉源治理”的司法职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不断探索符合“一站式诉讼服务+诉源治理”工作实际的方法路径,实现基层治理从化讼止争到少诉无讼的新转变,为平安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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