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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可以提前收回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曲诗雨  日期:2024/1/5 字体: [大][中][小]

现实生活中,

借贷双方往往会在

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届满,

借款人未还款,

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借款期限尚未届满,

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


    案情回顾:

    小王经营一家小店,收入比较稳定。一天同村一起长大的小李来看望他。聊了一阵后,小李向小王透露自己女朋友的爸爸要让自己盖个新房子,否则就不允许他们结婚,自己手头比较紧,钱不够,想向小王借款3万元。为了保险起见,两人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某年某月某日,小李向小王借款3万元,用于新婚盖房,期限一年,某年某月某日还清。”并且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

    后来,小王的妻子发现卡里少了3万元钱,询问小王怎么回事。小王将事情经过向妻子叙述了一遍,妻子当即就告诉小王,小李的女朋友早就因为他不务正业分手了,现在根本就没有结婚这件事,让他赶紧把钱要回来,不然就打水漂了。

    小王犯难了,已经签了借条的借款,没到还款时间能要回来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小王不可以要求小李提前还款,但本案例中,小李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此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和谐社会,诚信先行。借款行为是出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任,只有彼此信任才能建立持久的关系,才能带来和谐与合作。人人都应坚守诚信,构建美好和可信赖的社会。(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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