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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员劳务过程中受伤 雇佣人需要负责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宋玉龙  日期:2024/3/1 字体: [大][中][小]

   “我为什么给你们赔偿,我雇他干活是付了钱的,再说他被装载机从车上撞下来,跟我有什么关系”。被告阿某气愤的说到。

   “你是雇主,图某是根据你的安排去干活的,怎么不关你的事”。原告哈某边哭边反驳到。

    这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死者图某生前系岳普湖县某农业开发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工人。2021年1月5日,图某根据合作社老板阿某的安排,给货车装棉花,在此过程中,被装载棉花的装载机碰撞,致使图某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图某的妻子就赔偿事宜,将阿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哈某的丈夫图某与被告阿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在图某工作过程中,因被装载棉花的装载机碰撞跌落,致使其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故对原告哈某的丈夫图某与被告阿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阿某作为雇主,未在对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向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到相应安全提示,应当对图某损失承担部分过错。同时图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本身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合作社老板阿某向死者图某亲属赔偿121469.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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