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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装修切断自家供热供水管道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刚  日期:2024/3/5 字体: [大][中][小]

    近期,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3年,董某购买了一间门市房,这间门市房与吴某的门市房相邻,两家共用一个供水管道和供暖管道,董某在自家门市房装修时,擅自割断了由自己家通向吴某家的供热、供水管道,给吴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导致吴某的门市房无法正常经营使用。吴某在得知该情况后多次与董某协商未果,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董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吴某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立即停止侵权,恢复被董某擅自割断的供热、供水管道。

    被告董某辩称,建设单位擅自在自己的房屋内增接供热、供水管道,占用了自己房屋的空间,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董某认为掐断管道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应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是被告,并且提出原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依法拆除。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董某在装修时将通往原告吴某房屋的供热、供水截断,造成吴某的房屋断水断热。供热、供水管道不属于董某房屋的设施,其无权擅自处理,董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吴某的房屋是从开发商处购买取得,室内设施的安装是由开发公司建设完成,吴某并未进行改动,并无过错。吴某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不影响吴某要求董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最后,依法判决董某恢复供热、供水管道。

    法官寄语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同时各方应有义务容忍来自于对方的轻微的损害。但是,一方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时,不仅不给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反而基于恶意行使其权利,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在性质上已不再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构成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应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董某装修房屋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其擅自割断了由自己家通向吴某家的供热、供水管道,从行为后果看,其行为危及了吴某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懂某的行为超出了吴某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吴某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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