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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药”岂能随便“卖”,小心!上“头”更“上刑”
————河北孟村法院审结贩卖毒品案,严惩涉毒犯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梦洋  日期:2024/4/8 字体: [大][中][小]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明知盐酸曲马多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类精神药品,为利益仍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受到了法律严惩,以后绝不敢再做违法乱纪的事了!”被告人李某懊悔的对办案法官张萌说道。

    2024年3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严惩。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李某明知盐酸曲马多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但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卫生室内,以牟利为目的,以每盒20元的价格多次向服用盐酸曲马多成瘾人员张某出售盐酸曲马多片,共计600余盒,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售出的曲马多总量超240克,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后被告人李某怕被公安机关发现,经过激烈思想斗争后,2023年11月决定向公安机关自首。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孟村回族自治县提起公诉。

    办案法官张萌受理该案后,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人李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办案法官张萌安排了2024年3月8日进行庭审的事宜。2024年3月8日在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孟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盐酸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物,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食成瘾人员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已认罪悔罪,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被告人李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对被告人李某处以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合以上因素,办案法官张萌与陪审员合议后,代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收缴其违法所得。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官和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法制教育。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毒品案件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一些人为获取巨额利益,长期大规模贩卖毒品,犯罪数额高、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催生大量毒品的关联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受到法律严惩。

    此案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未按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吸食成瘾者出售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其对购买者大量、频繁的购买行为也未加限制,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客观特征。在主观方面,被告人系卫生室医生,其作为医生具有相关的医学知识和从业经历,其在开展诊疗活动中主观上能够认识到盐酸曲马多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使人成瘾,其也能够认识到吸食者异常、大量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正常疾病治疗的范畴。故应当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又因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与传统毒品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被告人主观恶性相较于传统贩卖毒品犯罪较小,因此在量刑时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体现从宽原则,在综合考量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退赃等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为从源头斩断毒品犯罪链条、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有力震慑潜在犯罪分子,遏制毒品在社会扩散蔓延、营造无毒健康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孟村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参与禁毒法治宣传,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减少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位公民都有抵制毒品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高拒毒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认清毒品,切勿被迷惑,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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