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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正途光明磊落,入歧途遗憾终身”
——-河北孟村法院审结盗窃案,法庭教育令被告忏悔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梦阳  日期:2024/4/16 字体: [大][中][小]

    “法官、公诉人、陪审员对我的教育我会牢记终身的,我对自己犯下的罪恶深感可耻,我会积极改造的......”被告人李某满脸忏悔的对办案法官张萌说到。

    2024年11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通过法庭教育,让被告人深感悔意,最终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双重效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李某2023年6月至7月份趁夜深之际在某村北快速路四次盗窃雨水篦子约24余套(非整套),被告人李某将盗窃来的雨水篦子卖到王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共获赃款2736元。经鉴定,被盗雨水篦子每套价值220元。2023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提起公诉。

    孟村县法院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办案法官张萌审理本案,于202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平面示意图,价格鉴定意见书,微信支付明细,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孟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赃款2736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官和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被告人李某后悔不已。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感言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关好门锁等小事,往往就是这样的小事就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后果发生,居家安全无小事,防盗常识要牢记!

    法院和法官能做什么?首先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揭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让其从小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其次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要动员全社会参与,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防范检查, 应安装防盗门锁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安装监控等高科技防盗设施等。法院要加大对己判罚金的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认识到实施盗窃行为无利可图,还会因此付出金钱和自由双重代价。再者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技能学习培训,减少重新犯罪。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重新走上犯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文化程度低,缺乏一技之长,法制观念淡薄,江湖义气浓的缺点,有的甚至仇视社会,敌视他人,对抗管理造成。从审结的各类刑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来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情况很少,原因就是相对其他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能尽快认识并同步社会经济发展,能准确定位自我,尽快开始新的生活,安居乐业,融入社会。因此,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技能学习培训,提高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赋予他们自食其力的劳动技能,有了劳动技能,就能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也能尽快融入社会,开展新的生活,营造一个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同时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结合盗窃案件数量的上升,惯犯、累犯重新犯罪的比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是助长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源头上斩断助长盗窃犯罪的地下销赃、购赃的黑色通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犯罪。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重新犯罪率较高的刑释人员群体,特别是盗窃类刑释人员,应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建立跟踪调查系统,加强对盗窃类刑释人员的动态跟踪管理,形成帮教、跟踪和预防紧密结合的良性循环。加大财政投入,助力安置帮教措施有效落实。要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使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社区)有钱办事,将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难逃法律制裁。大家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经济困境,但是要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踏入犯罪深渊,天下不会掉馅饼,自力更生才靠谱!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好个人财产谨防被盗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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