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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法新”枫“景 诉前调解化民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明颖  日期:2024/6/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矛盾化解于基层,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23年11月,原告王某在修建河堤过程中与被告赵某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后,赵某头脑一时冲动用石块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之后,王某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4829.53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6205.83元,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35.36元。针对该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对赔偿数额与责任承担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结合事发经过、过错责任承担等向双方当事人说理释法,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48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让情绪左右自己。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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