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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送货单可以要回货款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雅倩 程金国  日期:2024/7/2 字体: [大][中][小]

    因长期的交易习惯交易双方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凭送货单这一孤证追索货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令被告位某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99900元及利息。

    案件简介:2023年6月9日,被告位某在原告某公司处购买农资,总价值为99900元。原告某公司完成送货后,向被告位某出示了送货单,被告位某也已签字确认,但收货后被告位某迟迟不予支付相应货款,并在原告某公司多次催促下耍赖说未收到货物,无奈之下,原告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位某支付相应货款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位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位某于2023年6月9日从原告某公司处购买价值99900元的农资,并且已收到该农资,且承认收货单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不承认收到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有被告的签字认定,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位某未在其承诺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付该案全部责任。原告某公司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9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因长期的交易习惯、考虑交易的便捷、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为了争取业务等因素,交易双方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电话、微信进行交易,且多采取赊账形式,一旦双方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将给出卖人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因此法官建议,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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