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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赊欠还款成谜,诉前调解即时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白雪  日期:2024/7/24 字体: [大][中][小]

    在农资交易中不少买家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时会采取赊欠方式,待收成后再给付货款。可有一些买家“一拖再拖”,农资款项回收遥遥无期,苦了农资店的经营者。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起因:2023年4月14日,王某经巴某介绍在种子超市购买了4种化肥合计4670元,当时王某未付款而是同种子超市签订了《欠款协议书》,欠款到期后种子超市向王某催要欠款。刚开始王某同意支付,后来却找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欠款,故种子超市到柳河县诉前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在第一时间联系王某了解情况,王某称该款已经给种子超市了,并声称给的现金。了解到该情况后,调解员又联系种子超市,种子超市直接联系王某,王某又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了货款,种子超市将情况反馈给了调解员。调解员再次与王某沟通,王某又称是上银行取款后转给种子超市的。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解员联系了介绍人巴某,又帮助双方到相关部门调取材料,均查询未果。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已经给付种子超市货款,但却以已经还了为由拒不还款。巴某见此情形便表示愿意替王某偿还货款,但调解员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认为不能让无辜的巴某承担责任。调解员经多方了解,得知王某平时并非失信之人,又考虑到种子超市赊购种子、化肥事关民生,如果因为个案的不利影响不再支持百姓的赊购请求,不利于农业生产。故又多次分别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向种子超市告知了其了解到的大家对王某人品的认可,又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尽管声称已经还款,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还款的事实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耐心帮助王某回忆事情经过。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种子超市最终收回了货款4670元,并消除了因此事与王某、巴某间产生的隔阂。

    该起案件的解决是柳河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诉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本着“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耐心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最后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感激。今后,柳河法院会持续回应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司法需求,为群众提供更细致、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努力打造群众家门口的“解忧站”、服务乡村振兴的“前哨岗”,以实际成效服务辖区农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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