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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状告女儿返还不当得利款,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8/14/2024 字体: [大][中][小]

    亲属之间因为“碎银几两”,经常对簿公堂,下面这位父亲,将亲生女儿起诉至法庭是因为什么呢,这里面是否有什么隐情?

    案情简介

    父亲王某起诉女儿王小某,由其儿子王大某担任诉讼代理人,诉称女儿王小某在赡养期间未经其同意,私自取走存款12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女儿王小某返还钱款。

    审理过程

    庭审现场,女儿王小某辩称,一、案涉12万元并非不当得利,而是父亲王某对其赠与的财产,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二、本案并非父亲王某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是代理人王大某以父亲王某的名义起诉的,想通过诉讼手段达到谋取财产目的,诉状中的签字并非父亲王某的签字;三、取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左右,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父亲王某卧病在床且言语表达困难,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在庭前到原告家中了解相关情况,在走访过程中法官再三询问本次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受到一些因素影响不得不起诉,原告王某选择沉默,只是在本上默默地画了12个对号。

    经审理查明,在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由女儿王小某照顾父母的衣食起居。后父母相继生病,花费部分医疗费等费用,王某在生病之前,工资卡由其自行支配、取款,生病之后由女儿王小某代为取款,在2019年、2020年相继取出14万余元,2021年8月之后女儿王小某不再照顾父母,由儿子王大某照顾父母的衣食起居。

    审理结果

    办案法官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逐一论述,关于起诉是否是父亲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向本院起诉可以让其儿子王大某担任诉讼代理人,且向本院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诉状上王某的签字,王小某不认可,已向其释明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但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鉴定,而且也未提供出证据证明不是王某的签字,故根据诉状的内容,可确定本次起诉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赠与,女儿王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父亲王某赠与给她的财产,法院未采信其答辩意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王某因病住院,出院后常年在家卧床休息,其年龄也偏大,对于存款第一时间被取出也确有可能不知情,王某陈述女儿王小某于2021年8月不再照顾两位老人之后,向其主张要回银行存单,从此可以推断出此时王某还不知道存款已被取出的情况,其于今年3月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要求,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既然不是赠与,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女儿王小某私自取款行为已侵犯王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办案法官考虑到其在父母住院期间花费的金额,以及考虑到其在照顾父母期间(30个月),客观上赡养老人会付出必要的生活成本,结合其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生活水平、人情世故、家庭合理开支、本地生活标准等因素,酌情扣除了其照顾父母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最后判令其返还王某5万元不当得利款。

    判后答疑

    判决下发后,被告王小某表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办案法官从法理、情理、证据的角度又给被告做了判后答疑,王小某表示回家后再想想是否上诉,几天后王小某给办案法官回馈表示不上诉,对判决内容接受,但是想分期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项,希望办案法官能与其父亲、代理人王大某沟通一下还款事宜,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本案案由虽为不当得利纠纷,但从庭审调查来看,本案根本还是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父亲王某、代理人儿子王大某、女儿王小某之间矛盾重重,自从女儿王小某不再照顾父母后,王大某不让王小某去家中看望父母,兄妹之间因为父母钱财的事闹得不可开交,庭审中双方形同陌生人,在走访过程中,父亲的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也一般。中国人讲究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人子女的责任。子女年幼时,父母会尽自己所能把最好的给子女,让子女健康成长,而羔羊有跪乳之恩,乌鸦尚有反哺之义。该案王某夫妇现已80多岁,体弱多病,前些年由女儿王小某进行赡养,现阶段与代理人儿子王大某生活在一起,从王小某提供的证据来看,父亲王某名下的房屋已过户至代理人王大某名下,希望王大某能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多抽出时间陪伴父母,多关心父母,提高父母的晚年生活水平,至于本案女儿王小某返还给父亲王某的钱款希望能真正用在其与妻子身上。代理人王大某与被告王小某系亲兄妹关系,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反目成仇,两人都应反思自己的行为,父母也应反思为何子女的关系会变成今天这样。自古云身教大于言教,每个人都有年老的一天,未来自己也会面临赡养问题,自己应为子女做好榜样,同时也希望兄妹二人多思养育之恩,多想手足之情,化干戈为玉帛,共同赡养好父母,使其能安度晚年,成为孝亲榜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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