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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亲兄弟屋内放火泄私愤 被判刑三年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周毓丽、古丽排热扎提·托合提  日期:2024/8/23 字体: [大][中][小]

    日常生活中,发泄情绪的方式有很多种,但通过放火烧东西来发泄情绪可能会构成犯罪。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纵火的方式烧毁物品的案件,被告人麦某为了发泄怨气,在亲弟弟的房屋内放火烧毁物品,造成恶劣影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麦某和买某是亲兄弟,2024年1月的一天,哥哥麦某在酒吧喝酒后与弟弟视频通话,弟弟买某发现哥哥喝了酒,便提醒哥哥早点回家休息,酒劲上头的麦某不但不听劝,反而觉得弟弟管的太宽,便在视频中对弟弟破口大骂,弟弟发现劝说无用,便挂断了电话。麦某从酒吧出来后,满脑子都是弟弟唠叨自己的画面,便来到弟弟买某家的大门口,大声喊叫,弟弟买某见哥哥“来者不善”,没有前去开门。满身酒气的麦某见弟弟迟迟不来开门,又开始用脚踢门,弟弟买某怕惊扰邻居,无奈之下给哥哥开了门。好心的买某把哥哥扶进屋里,还铺好了床,想让哥哥好好睡一觉,谁知哥哥麦某非但没有领情,反而产生了放火烧毁弟弟房屋的想法,凌晨三点,麦某上厕所时,用打火机点着了卫生间的门帘,见火势不够大,又拿来被褥、衣服、地毯等物品点燃,致使弟弟买某家的浴室门、大门被烧毁,经评估,烧毁物品价值约人民币4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以蓄意纵火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到案后,被告人麦某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麦某犯放火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3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生活中的矛盾问题无处不在,遇到问题要冷静,随意发泄情绪,或许能解一时之气,但造成的不良后果还是需要自己面对和承担,要时刻谨记冲动是魔鬼,切勿通过极端的方式以损毁财物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方式做出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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