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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陈某与某宾馆、魏某执行实施案——执行共有人名下资产的审查与适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丽  日期:2024/9/13 字体: [大][中][小]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  财产抵债  案外共有人  合法性审查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9日陈某父亲在某宾馆入住的房间内触电死亡,陈某及其母亲将某宾馆与宾馆的实际经营人魏某起诉至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某宾馆与实际经营者魏某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1810713.5元。因被执行人某宾馆与魏某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丁某、陈某申请强制执行,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向某宾馆的实际经营者魏某、营业执照经营者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魏某与杨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不动产,但是与案外人于某甲、于某乙共有,杨某只占25%的份额。2024年4月27日,杨某提出,案外人于某甲、于某乙同意将三人共有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所得拍卖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提出,如果流拍,则将涉案房屋全部用于抵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拍卖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某及案外人于某甲、于某乙的申请予以支持。2024年6月22日,涉案房屋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涉案房屋以物抵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归申请执行人丁某、陈某所有。

    执行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强制执行程序中能否将案外人的财产用于抵偿债务。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杨某的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关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的处置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审查共有人所占权利份额是否明晰、案外人将共有份额用于抵偿债务的自愿性。被执行人提供了不动产证明、案外共有人自愿将其所占份额用于抵债的证明书,确认被执行人与共有人所占权利份额的比例,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将涉案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执行要旨:

    在涉共有财产执行案件中,若未经案外人同意将共有不动产进行拍卖,将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对共有财产所占份额比例需要明确。案外人申请将自己所占份额部分全部用于抵偿债务,需要查明案外人的真实意愿,确保案外人的权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共有财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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