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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耳借款秋耳还 菌地调解化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韩香姬 施志权  日期:10/12/2024 字体: [大][中][小]

    为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法官“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把司法公平正义送到群众“家门口”,最大程度快速化解群众纠纷,通过开展巡回审判零距离向社会大众输送法律文化。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巡回审判开进菌地,成功调解了一起菌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督促主动履行修复信用,帮助挽回兄弟亲情。

    案情回顾:

    李某与孙某系表兄弟,孙某一直以种植木耳菌为主要生计。今年初,孙某因投资加工菌种向表兄李某借款5万元,孙某承诺6月份将春耳(即每年5月左右收获的木耳)卖出后,立即偿还借款。谁知,孙某一直未偿还借款,直至9月份,李某多次向孙某索要未果,孙某不仅躲避不见也拒接电话,李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得知,孙某并非本意不偿还借款,是因为在6月份时将出售春耳的所得均投入到了秋耳(即每年10月左右收获的木耳)的菌种加工中,而等到十月左右秋耳收获、晾干后出售才能还款,想到两人本来就是表兄弟,自己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孙某也不好意思见李某,便一直避而不见。

    为化解兄弟二人的矛盾,考虑到孙某正值采摘秋耳时节,无法抽空前往法院,秉持着“如我在诉”原则,法官当即决定到孙某所在的菌地就地开展巡回审判。经过法官的耐心地调解和暖心地说明,兄弟二人时隔半年第一次面对面敞开心扉、互诉心声。孙某表示,二人本是表兄弟,通过法官的说明才知晓,之前没有理解李某也是“咬牙”拿出钱来帮扶自己,也存在不小的难处,当即表示同意调解,并且称秋耳收获后,一定立即偿还李某的借款,兄弟二人面对面消除“误会”,互相之间多了一份理解,矛盾纠纷也随之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巡回审判不仅是一种审判方式,更是一种司法理念的体现,通过直接面向群众、面向乡村、面向社会,让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就地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提高司法效率,不断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近年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坚持以巡回审判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法官不拘于坐堂审案,采用灵活、能动、便利、为民的巡回审判方式,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实现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延伸和拓展,促进了司法与民生的深度融合。(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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