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据悉,2023年11月20日阿某向米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三年内共向米某还款十万元,并且欠条中详细约定所有欠款将分四个阶段还清,即2023年11月20日还款10000元,2024年5月1日还款30000元,2025年5月1日还款30000元,2026年5月1日还款30000元。
事实上,阿某在写欠条的当天给付米某10000元,但约定的第一阶段还款期限2024年5月1日应还的30000元未给付米某。故米某于2024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阿某返还剩余90000元。其中,90000元中有30000元已经到期,有60000元经过延期后,直至起诉时尚未到期。
裁判结果:
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米某归还90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阿某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在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后,经米某多次催告,阿某仍未还款且在诉讼过程中仍未主动返还到期欠款,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全部债务尚未完全到期,应视为约定的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米某有权主张未到期债权提前归还。综上所述,米某要求阿某返还9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