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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小区车位的归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26/2025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小明一家搬来某花园小区已经十年了。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小区的停车位问题越来越多。物业决定将小区的一处花坛改造成停车场,改造的费用可由全体业主和物业共同支付。小明得知后决定向物业公司购买一个停车位,方便日常上下班停车,可邻居老王却说花园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改造的费用可以一起出,改造成停车位不能只卖给一部分人。那么,小区花园改造的车位应该属于谁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的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建设时规划作为车位、车库的停车场,可以在出售房屋时一并出售给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归业主单独所有;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自由停放。

    某花园小区的改造是在业主共有的区域内进行,而且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除业主的房屋以外的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道路、绿化和公告栏等。

    本案中,老王的观点是正确的,物业改造的费用可由全体业主集体支付,车位也仍然归业主共有,不得买卖和侵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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