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小明和小美结婚领证后,他们决定去泰国普吉岛蜜月旅行。二人在一个旅游app上选中了普吉岛某家酒店,花2400元预订了4晚的房间。临近出发时,小明却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前往普吉岛游玩。小明便给旅游平台打电话要求取消订单,对方回复“预订界面已经写了不可退订,非不可控原因无法免费取消,即使预订后客人未实际入住,仍需收取全部房费,敬请见谅”。小明认为这不公平,协商无果之下,决定起诉旅游平台。
法官说法:
酒店根本没有入住,为什么就不能退款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非常广泛,如商品详情页展示的购买、退换货规则等信息,只要是一方事先单方拟定好的,涉及双方在交易、服务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内容,在法律上一般都是格式条款。但是,由于格式条款难免会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所以,法律虽然允许格式条款,不过必须符合规定,遵循公平的原则,对于一些跟对方的重大利益相关的内容,如果没有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这些条款,那对方是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没有约束力。
在小明的案件中,法院审理后发现,针对“不可取消”的条款,旅游平台在酒店预订界面已经多次进行了比较显著的提示和说明,告知了消费者以这个价格预订后,就不能取消了,即使没住也要全额扣款。法院认为,小明预订的这个房间之所以不可取消,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价格优惠,小明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同时,酒店方也减少了部分经营利润,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的。同时,也没有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因而这个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最终判决小明败诉。
如果小明不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是遇到了不可抗力而取消行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要求退款,或者协商延期入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