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某某烟酒店、某某烟酒经销部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某某酒厂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至兴平法院。咸阳某某烟酒店、某某烟酒经销部曾因销售假冒商品受到行政处罚,仍不引以为戒,再次侵犯某某酒厂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某某酒厂有限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品牌声誉。
兴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涉商标知名度、侵权店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重复性、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以及对消费者潜在危害等因素。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和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某某烟酒店、某某烟酒经销部共计赔偿某某酒厂有限公司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咸阳某某烟酒店、某某烟酒经销部当场向某某酒厂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给付全部款项。
法官寄语:3.15 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旨在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营造健康、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在消费市场中,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更威胁消费者切身利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辨别商标标识、包装细节等,若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商标侵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动中,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让我们携手共进,向商标侵权说“不”,共同守护消费者的权益,为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贡献力量!(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