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该离婚纠纷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条款的适用,引发公众对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关注。
那么,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女儿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张先生认为房产首付由其父母出资,应多分份额;李女士则主张自己长期照顾家庭,应获得女儿抚养权及更多财产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由张先生父母支付首付,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女儿长期由李女士照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女儿抚养权归李女士,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条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房产归属时,既尊重了首付来源的客观事实,又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公平分配,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劳动价值的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件中,李女士因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法院结合子女生活习惯、情感依赖等因素作出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本案虽未涉及明确补偿诉求,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已对李女士的家庭付出予以考量,与立法精神相契合。
法官提醒: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影响子女成长与社会稳定。
婚前协议可减少纠纷:对于大额财产,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归属,避免日后争议。
共同育儿是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父母均需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理性协商优于对抗:离婚纠纷中,双方应本着减少伤害的原则,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与实施,既为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也传递出“尊重婚姻自由、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和谐”的价值导向。法律不仅是解决矛盾的标尺,更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家庭观的指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助力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