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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向一方父母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3/27/2025 字体: [大][中][小]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父母借款,离婚时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侯某和李某于1995年9月登记结婚,2022年6月,双方因工程投资需要,共同在银行贷款20万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家庭矛盾,李某多次对侯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侯某不愿再与李某共同生活,双方于2023年年初开始分居,2023年6月,李某向其父亲李某春提出借款,李某春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7万元,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2024年7月,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李某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李某抗辩称银行贷款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并提供了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贷款合同,同时称其向父亲李某春借款7万元是因为要偿还银行的贷款,所以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共同负担,侯某表示对银行贷款知情,但对于李某向其父亲的借款,侯某称不知情,且借条中只有李某个人的签名,称该借款并非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承担,李某对该借款的用途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贷款20万元由侯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而李某向李某春的借款7万元由李某自行偿还,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婚前个人举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形成的债务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则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四是举证证明,即由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如果符合共同债务的性质,则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第三人借款,且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则不能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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