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情侣通过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等方式互传心意,情侣之间的转账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呢?看看泽普法院审理的这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24年7月相识,张某对王某表示了好感,两人互加微信后,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随后,张某经常给王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经过3个月的相处,二人发生矛盾。后王某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向王某的微信转款。经法院审理后,双方确认微信转款金额为捌仟余元,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较短,经调解,王某自愿向张某返还四千元整,并当场履行。
【法官释法】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微信红包通常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除非红包备注了借款以及用途。此外,具有特定情感表达意义的款项,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通常也被视为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