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春风拂面,万物复苏,各地逐渐进入春耕农忙时节。但干燥的天气,易燃的植被都可能成为火灾的诱因,加之临近清明节,进山的群众增多,安全风险隐患随之增加。如果户外用火不当,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火灾。因为无心之失造成严重危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我们先来看看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公某某在自家水田地烧荒时,因疏忽大意,导致烧荒的火苗引燃水田地边上的烧柴棚子,使紧邻水田地的32位居民住房及房内的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害人舒某某等32人被烧损的物品价值合计90.1万余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公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90.1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法官说法:
春季是火灾高发季节,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严格遵守防火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引发火灾,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