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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高效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依夏木·木哈拜提  日期:4/10/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道交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2025年3月10日在莎车县某路段,图某驾驶的拖拉机与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麦某受伤、车辆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图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麦某负次要责任。事后,麦某花费车辆定损、拖车等费用共计60000元。麦某多次找到图某,要求其责任范围内支付40000元,图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最终麦某到交通法庭告上图某。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标的额较大,但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诉前调解的基础。在争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承办法官分别与当事人沟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麦某车辆已评估完毕。承办法官依据损坏车辆的检验照片,与麦某进行沟通,计算了车辆的报废费用,按照责任划分中图某应承担的相关损失,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图某最终同意赔付麦某相关费用,但应酌情再减少部分金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图某自愿承担麦某的各类费用30000元,调解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0000元,剩余20000元于7日内付清,麦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此事故再无争议。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高效的调解并促成当场履行既是当事人对司法诉讼的期盼,也是法院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近年来,莎车县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切实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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