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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款拖欠不还想“赖账”? 法院判决:全额支付+利息,违约代价必须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依古孜力•;阿迪力  日期:10/10/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泽普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某板材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有力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诚信经营。

    案情回顾:

    原告某板材经营部与被告某商贸公司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先后从被告处采购三车板材共计150,736元。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并退还部分板材(折合29,232元),但仍拖欠51,504元货款长达两年之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额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要求其支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1,504元及逾期利息2,215.02元。

    法官提醒: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达成协议后,各方均应恪守承诺、全面履行,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于拖欠货款等违约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制裁,保障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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