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刚性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鲜明的标签。它如同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有效震慑了失信行为,奠定了市场经济诚信的基石。然而,当这把剑过于锋利、缺乏回旋余地时,也可能让一些非恶意失信的主体陷入“一罚致死”的困境。2025年末,从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个人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到湖南省探索的“预惩戒+信用修复”联动机制,一系列新政标志着中国信用治理的理念与实践,正经历一场深刻而温情的转向:从单向度的惩戒,迈向惩戒与修复并重的精准治理新阶段。
政策新风 赋予信用以可修复的权利
近期信用修复政策的密集落地,并非偶然,而是对现实痛点的精准回应与制度体系的成熟升级。
对于个人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的通知,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政策明确,对2020年至2025年间发生、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小额逾期,只要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还清,相关记录将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不予展示。这直接回应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非主观恶意失信人群的迫切需求。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免申即享”的设计——系统自动识别处理,个人无需奔波申请。这不仅是技术的便利,更是治理思维的进步,将修复视为一种应得的权利而非需乞求的恩惠。
对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湖南的创新机制则提供了宝贵的“喘息之机”。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可先行发出《预惩戒告知书》,给予1至3个月的履行宽限期。这如同在“拔掉呼吸机”之前,先给予一段宝贵的“抢救时间”。一旦企业履行义务,多部门将协同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其快速走出困境、重获新生。这改变了以往“一刀切”式惩戒可能导致的融资断流、合作中断的连锁悲剧。
理念之变 在秩序与活力间寻求法治平衡
这些举措的背后,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立柱架梁”到“精装修”的深层理念演进。其核心意义,在于在维护信用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之间,找到那个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平衡点。
首先,它体现了 “过罚相当”与“容错纠错”的法治原则。信用惩戒的目的从来不是将失约者永久钉在耻辱柱上,而是督促其履行义务、纠正行为。将因短期困难导致的小额逾期与恶意逃废债区别对待,为正陷入“信用污点”恶性循环的诚信个人和企业开辟一条“出路”,正是法律公正性与人文关怀的体现。
其次,它推动了信用评价从静态“贴标签”到动态“看表现”的精准化转型。传统的五年记录保存期是一种简单的历史评价。而修复机制鼓励的是“向前看”——只要积极改正,信用状况就能及时更新。这有助于金融机构更精准地识别客户真实风险,提升普惠金融的质效,也让信用报告更能反映一个人或企业“当下”的可信度。
更深层地看,这呼应了国家对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 “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行为。当下的实践,正是将宏观“意见”转化为微观“善意”的生动注脚。
未来之路 刚柔并济构建崇信向善的诚信社会
当然,从“惩戒”到“修复”的转变,绝不意味着放松底线、为“老赖”开绿灯。所有政策都设置了清晰的红线:必须是已积极还款或确有履行意愿的主体;只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金额的逾期;修复有且仅有一次,意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充分说明,修复是“奖励”诚信的补救,而非“赦免”恶意失信。信用体系的“牙齿”依然锋利,只是啃咬的对象更加精准。
展望未来,一个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是“刚柔并济”的。它既有惩戒失信的铁腕,彰显制度的严肃性;也有修复信用的温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要求治理实践不断精细化:通过立法明确修复规则,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与协同,同时严厉打击“征信洗白”等非法中介,保护公众权益。
归根结底,信用建设的最高境界,是让守信内化为全民的自觉,让“诚信”二字值千金。从惩戒到修复的精准治理,正是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它不仅在管理风险,更在培育一种文化:一种允许偶然跌倒、但更鼓励奋力爬起,最终让崇信向善成为社会基石的文化。当信用体系既有规束行为的“刚性”,也有体察人心的“柔性”,一个更健康、更可持续的诚信社会才能真正可期。(石家庄市新乐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