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司法动态详细内容
【法庭“枫”正红】十余载婚姻落幕,她给法庭送来一面锦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源  日期:2/10/2026 字体: [大][中][小]

   “法官不仅妥善解决了我的离婚诉求,还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和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让我心服口服!”2月6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王某某专程来到舒城法院杭埠法庭,将一面写有“辨法析理明察秋毫 秉公执法公正为民”的锦旗送至承办法官手中,对其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判决结果表示诚挚感谢。

    时间回到2011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喜结连理,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曾经的甜蜜未能抵御现实的磨砺,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及亲属债务处理等问题产生诸多矛盾,关系逐渐恶化。2024年12月,王某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不仅未能和好,反而持续保持分居状态,使得本就岌岌可危的婚姻关系彻底冰封。2025 年11月,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家务劳动补偿等多项诉讼请求,被告周某亦对子女抚养、财产归属等问题提出相反主张,双方争议较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卷宗材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逐一核实证据细节,重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归属、财产权属认定等核心争议点展开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到婚生子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认知判断能力,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获得性别引导与榜样示范;而婚生女年仅5岁,自幼由母亲照料,已形成稳定的情感依赖与生活习惯,由母亲继续抚养更契合其幼小阶段的成长需求。

    最终,在综合考量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财产实际情况等因素后,承办法官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周某抚养,婚生女由与原告王某某抚养。此外,考虑到王某某婚后长期承担抚育子女、照料家庭等主要家务劳动,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受影响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依法支持了王某某要求周某支付10000元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一面锦旗,一份肯定,更是一份责任。舒城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既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着力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让每一位当事人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作者单位:安徽省舒城县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