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红线,擅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近期,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双重惩戒,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案情回顾:铤而走险盗采矿产,生态家园惨遭破坏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等人以承包采砂权为名,在取得合法开采许可后,超越许可范围,长期在河道、林地内盗采砂石,并通过购买林地承包权、落户于亲属名下等方式掩盖。期间,王某甲、刘某作为组织者与出资人,负责组织人员、指挥开采并出售赚取利润;王某乙、李某负责实施采砂作业并赚取高额利润;王某丙、邵某负责现场管理、计数、收款等辅助工作。经审理查明,该团伙非法开采砂石数量巨大,非法采矿销售金额高达845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与林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此次非法采矿造成基本生态恢复费用、补偿性生态恢复费用共计326余万元。
法院裁判:刑责民责双追究,违法成本必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等六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用盗采林地砂石的方式破坏环境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六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害恢复费用326余万元,用于受损区域的生态修复治理,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厘清法律边界,明晰违法后果
(一)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六被告人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销售价值高达845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破坏者“既坐牢又赔偿”
非法采矿行为往往兼具刑事违法性和民事侵权性,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机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刑民并举”,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民事赔偿实现生态修复,弥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中,法院判令六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相关费用,正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确保“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三)共同犯罪:分工协作必担责,莫存侥幸心理
本案中,六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非法采矿利益共同体,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案件中,无论是组织者、实施者,还是管理者,只要参与非法采矿链条,均构成共同犯罪,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部分不法分子认为“只是帮忙管理、运输、销售,不会被追究刑责”,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任何参与非法采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示提醒:敬畏法律守护生态,莫因私利触碰红线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储备,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更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林地、耕地被毁,水土流失加剧,生物多样性受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长远福祉。本案中,被告人因一己私利,组织、参与非法采砂,看似能获取短期利益,实则代价惨重,不仅面临牢狱之灾、巨额罚金,还要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无论是直接参与盗采,还是提供协助、管理、计数等帮助行为,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
我们郑重提醒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一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自觉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参与、不组织、不协助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活动;二是承包、经营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方式、数量进行,不得越界、超量、破坏性开采;三是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司法机关将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矿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惩戒和修复功能,以“零容忍”态度守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生态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